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实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从此打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因为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与此同时,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关于依法治国的探讨形成热潮,有关“法制”与“法治”的讨论成为一大焦点。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制讲座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十五大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重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传统。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立法,即法律、法规体系的创立和完善。
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保证有法可依。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宪法、法律达500余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400余件;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70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600余件。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分为99个大类,近千个小类,加上数量众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有法可依提供了先决条件,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起了基本框架。
(2)、执法,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我国目前的执法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司法执法,另一块是行政执法。
司法执法又包括三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审判(处理)各类案件;二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三是各级公安机关运用法律对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侦察的刑事案件除外)的侦察和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行政执法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执法。行政执法涉及各级人民政府约30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3)、守法,即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为了增强广大公民,特别是增强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法规的自觉性正在逐步提高,宏扬法制精神,依法治国理念正在深入人心。
(4)、监督,即对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
从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看,主要有各级党委实施的领导监督;各级人大实施的权利监督;各民主党派实施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监督。此外,还有新闻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社会监督;广大百姓进行的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