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了解强奸罪的基本构造是: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奸淫行为,暴力与奸淫之间是从属关系,即暴力是为了制服被害人从而顺利实施奸淫行为。因此暴力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如果暴力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如上述你所言之第一个例子,甲是为制服乙而使用暴力,该暴力本身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一个暴力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
但相反,若行为人所用之暴力并不服务于其奸淫行为,就不能被强奸罪所评价,只能单独定罪。如上述第二个例子,甲是因为担心被人听见而使用致死暴力,是杀人灭口,不是为了制服被害人而实施奸淫,因此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再与之前的强奸(未遂)数罪并罚。
ps:刘的第一个例子不知是你听错了或打错了,还是他本来就这样说的,如果就是这样的,那么这个例子是有瑕疵的。因为与强奸罪一起构成想象竞合的故意杀人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原因在于,在间接故意情形下,行为人的暴力还是可以认定为服务于强奸的,因为行为人若想实施奸淫,就不能有“希望”其死亡的意图,最多是放任,否则既希望其死又想强奸这是矛盾的,死了还怎么强奸?所以,刘的案例中的“98下”,这个太夸张了,如果这98下都打在胳膊上,导致其死亡,还可以认定其是放任,如果有任何十几二十下打在身体头部和躯干上,则必然导致其死亡,当一个人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就不能被评价在强奸罪之中了,也应数罪并罚。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