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损失不一定计入产品成本。定额内的废品损失计入生产成本;超定额的废品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的第九条明确规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准则解释对此条款的说明是:“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从准则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分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损失不包括在合格产品成本中,这里所指的废品损失,是指生产的废品和不合格品产生的所有耗费。包括直接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在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中,投入的原料不一定100%产出合格产品,按标准工艺投入原材料的正常损耗是定额内的消耗,如投入产出比中的收得率、成材率等。
目前多数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同时,成本核算仍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核算方式,废品损失仍计入同类产品的合格品中,在“生产成本”科目中,设“废品损失”明细科目,这不符合准则的要求,扭曲了合格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产品的定价。
按新准则的要求理解,产品的废品损失,应从“生产成本”科目中结转出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新准则“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也无此明细核算内容,况且,废品损失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与生产操作有很大关系,生产部门(生产车间)的费用,全部当集在“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核算,转出这部分责任性损失,不利于内部考核。
废品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是生产过程操作失误和设备运转事故,建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要按责任追究的,因此,不存在结转到当期损益问题。当然,企业运行中特殊情况也会产生“无责任”废品,对“无责任”废品,可自“生产成本”转“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