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指南: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和保持设计和开发的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应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可以划分为:可行性研究、试制、批量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产品设计开发的复杂程度进行细化或简化,但至少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和试制两个阶段。
第三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文件和其他要求。应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记录并经评审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设计输入要求,对各个阶段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应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与产品接收准则,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时所必需的产品 特性。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放行前应得到批准。应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包括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后确定的说明书。
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适宜阶段至少应包括可行性研究、试制阶段,及企业认为是必要的其它阶段。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进行性能评价时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当设计的改变超出产品接收准则,或影响到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应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安全、有效性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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