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为间接选举,即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有代表投票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这里的主持选举工作,主要是领导和组织选举的有关事宜。如:确定选举的时间,决定和分配代表名额,处理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选举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这条的意思是这样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议程。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要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因此,人大代表的选举也要由主席团主持。
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是主持选举的大原则,大框;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人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出上级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