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眼符合体格检查的视力标准的可以当兵。
根据《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第四章眼科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音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第四章眼科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録、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脸、睑家、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簧内,陆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颜,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歴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件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