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完善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
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存在诸多的缺陷。若要充分发挥监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特别是在监事的任职条件、主体范围、经费来源、职能行使等方面予以规范,才能使监事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监事 作用 监事制度
一、序言
权力制约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此时更需要监事发挥其制约和监督的职能。我国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通过探讨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其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如何完善监事制度的建议,以期监事今后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监事的法律地位
监事又称“监察人”(英文译名为supervise),即监察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人。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经选出,即与公司处于委任关系。监事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不同的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不设监事,由董事会代行其职权。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监事,并且采用“分权法”,如德国的监事由股东会选出并组成监事会,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所谓的“二级制”。而我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监事与董事均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并列的常设机关,即所谓的“二元制”。在我国,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和经理是执行机关,监事是专门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虽从属于股东会,但却是公司治理“三权“中的最重要“一权”。
三、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及缺陷
(一)监事的主要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发挥以下主要权能和作用:1、财务监督。公司重大财务行为,如增减资、扩产、购买贵重设备、巨额借款等,监事可以行使检查监督权。2、职务行为监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违法的行为,监事都有权予以监督和纠正。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代表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制约监事发挥作用的主要缺陷
1、监事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使其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该职位基本上是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由于监事在身份上依附于公司,因此,监事很难以独立于公司之外,在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受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扰和制约。
2、没有独立的经费,使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缺乏经费是监事履行职责的最大障碍,特别是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协助,这笔费用只能向公司申请,而审批大权却掌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手中。在实践中,如果是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那么所需的经费不可能得到批准,或者是故意拖延不支付。因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感觉这是“自己给钱来查自己“,无论自己是否违法,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以上种种,使得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3、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过窄,无法发挥监事的专业优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只能是自然人的公民担任,而不能是外部的法人或专业机构。实践中监事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而担任监事的股东和职工大部分不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能力,有些人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因此,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都是形式意义上的“走过场”,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监事制度完善之我见
(一) 聘请外部“独立监事”。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需要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聘请外部“独立监事”是至今为止解决内部监事对公司依附关系的最好“良方”。由于外部”独立监事“不从属于公司,除了每年领取一定的报酬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用权力影响到其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扩大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
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可以考虑规定监事不仅可以由自然人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法人或专业机构担任,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法人或专业机构本身拥有较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同时其内部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士,可以随时提供综合性服务,这比聘请自然人的公民更有优势,而且承担法律风险的能力很强。
(三) 严格规定选拔监事的条件。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担任监事的具体条件,如在学历、经验、专业知识、品德
等方面作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监事应当对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会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效监督。
(四) 在制度上保障独立的监事经费。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可以考虑由股东会决议确定每年监事经费的额度,并交给董事会执行,若董事会拒绝支付监事经费,则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责成董事会支付,若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
在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要形成权力制约,就必须强化监事的职能。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作以下完善:
1、进一步明确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如财务监督的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哪些职权时需要监督等等,让监事有明确的依据做具体的事情,而不象现在这样无所事事,职位形同虚设。
2、强化监事的事前监督作用。监事可以提前介入公司的重大业务,如增减资、购买重要设备、重大基建项目、巨额借款等可以由监事提前介入审查和监督,这样可以避免事后监督的被动性,也可以减少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的事情发生。
3、授予监事的临时股东会议“特别召集权”。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因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才由监事代替履行。可见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有条件的代替责任。对此,是否可以考虑在涉及公司特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情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若不及时提交股东会议决定,将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由监事直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即授予监事“特别召集权”。
五、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监事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监事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始终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这势必会影响并促进监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监事将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占 亮
二00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