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强行法(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如果从法律的强制性这一角度来看,所有罗马法规则可以分为两大主要部分:一是强行法或称绝对法;二是非强行性法律或称任意法(拉丁文:Jus
Dispositivum)。强行规则禁止缔约各方彼此自由确立某种与一项强行法规则相冲突的法律关系,这类规则要求契约的订立必须合法,否则无效。而任意规则则允许个人有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就依其约定,如果没有,就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有些规则、规范的强行性质很明显,如果某项契约与之相抵触,法庭将毫无困难地宣布该项契约为无效。问题在于,有些法律规则和规范的强行性质并未明确体现出来,而法庭又必须对某项引起争议的规则和规范的性质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经常适用的标准就是:“私人之间所订协议不能改变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