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调整审核
办理部门:优抚处
办理地址:
岗位责任人: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 本人要求评残、调残的申请报告;
2、 所在单位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或残情变化的调查报告(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报告;
4、 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
5、 属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填报"评残、补评残或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7、 《伤残检查鉴定书》一式三份。
办理对象: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8号令);
2、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 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号);
4、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
办理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流程:
1、 伤残人员因公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须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报送当地辖市、区民政局审查;
2、 辖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评残、调残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辖市、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审批表》,全部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3、 市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
4、 省民政厅经审查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填写电脑数据录入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办理伤残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