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千万记住这3句话!保证看了就清晰~
第一句话:按规定要进行税务登记,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属于对公告的扩大实务理解),不要说您不知道您单位有没有税务登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范围扩大”为“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下面截图就是分公司、学校(我的母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体工商户。
附: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2)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3)企业内部的一个工会组织,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句话: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只要票面有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栏的都需要填写。(1)增值税普通发票(大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2)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3)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4)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有的没有,有的需要填写;
(5)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6)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在买方栏中“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7)其他发票按照上述原则判断。
第三句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其中税收凭证是一个新名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税”相关的,都不属于涉税合法凭证,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则:(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时候不管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要求;(3)不能作为增值税差额凭证,如建筑企业提供简易计税可以差额建筑分包额,还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差额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上述费用取得普票没有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就不能差额;(4)不能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5)不能作为其他计税、退税、抵免合法凭证。也就是说,不仅仅影响抵扣进项税额,还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销售额抵减、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计税、退税、抵免事项。
其他关注事项:
(1)上述要求,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是发票开具日,不是报销日,比如2017年5月25开具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在2017年8月份报销,不受上述规定要求;(2)作为销售方有义务提醒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肯定知道开出的发票样式是否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如果有需提醒购买方,如“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单位开具发票时,需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提醒语句;(3)建议各单位尽早按照上述要求报销发票。(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