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古希腊的选举经验告诉我们直接民主制只有在雅典那样的袖珍国家才能被采行。再往后,国王选举与教皇选举均留下选举方面的宝贵遗产。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由于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是近代议会制及政党政治的孪生姊妹,因此,它被公认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直接产物,它有着关于议员自由选举的骇世内容。这意味着对旧的封建选举制度全面改造的开始,在西方选举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关于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使选举成了奢侈品。
随着资产阶级在西方许多国家中相继夺取政权,具有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就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在英国,规定只限于有40先令以上收入并有自由土地者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的郡议员必须每年土地收入在600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有300镑以上。法国在1791年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当时法国的积极公民仅占25%.美国规定只有成年白种男子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二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不合理。通常西方国家都是按照选民的社会成份和选民思想意识的进步和保守状态决定选区的大小和界限,各选区之间人数往往极为悬殊,但却选出同等数目的代表。如美国的参议员由每个州的选民选出,每州2名:而人口超过2300万的加利福尼亚州与人口仅40万的阿拉斯加州都同样选举产生2名参议员。三是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很有限。如在英国,一方面,二元君主制的存在使国家权力中心不在由公民代表组成的议会。19世纪中叶以前,议会只掌握立法权,国王掌握行政权。国家的大臣绝大部分由贵族院议员出任,而贵族院议员是由国王任命且世袭的,并非由公民选举产生;另一方面,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下院选出的议员大多数是新贵族或地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因此19世纪中后期以前,英国的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实际影响很有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特别是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初步完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强烈要求参与政治生活,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展开。如英国832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这次改革,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与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等。之后,英国又于1867、1872、1883、1884、1885年分别进行了多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这就使选举对政治的影响不仅从议会扩大到政府和司法,而且还从个人影响发展为组织影响。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又通过1918年《国民参政法》,让妇女拥有了选举权,再通过1926、1928、1939、1944、945、1948、1949和1969等年度多次修改选举法,最终实现了普遍和和平的选举原则,使英国的选举制度具有了坚实而宽广的基础。美国在9世纪后期,随着妇女就业人数的大量增加,职业妇女要求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19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加以拒绝和限制,从而实现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1964年,美国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选民人头税及其它税种的限制;1965年,国会通过的选举法取消了各州对选民的文字测验;1971年,美国第二十六条宪法修正案确认18岁公民即有选举权等。法国的选举制度历经曲折,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相比于封建旧势力仍显力量弱小,且两者很难相互妥协,旧势力不愿轻易退出历史舞台,即便屡屡在革命中失败,也能经常卷土重来,实行新的专制统治,致使选举制度长期受到顿挫。直到1875年法国恢复了共和政体,再次修改有关选举的法律,才使选举制度基本稳定下来,并随着1946、1958、1974等年多次修改选举法,选举越来越拥有广泛的制度基础。
几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在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从西方国家选举史看,资产阶级曾利用它来限制、削弱王权和封建势力,争取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巩固已取得的统治地位。在进行统治时,资产阶级利用选举制度来调整各阶级之间的关系,缓和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通过议席分配而分享国家统治权,给以广大民众以形式上的民主权利。这种普选权向一切人开放的现代选举制度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和平问鼎政权方式中最好的。因为它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充分代表了西方的民主精神。当代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四项。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选举权曾受到各种严格限制。为实现普遍选举权,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过长期的斗争。西方各国直到20世纪才在法律上逐步规定了普遍选举权的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平等选举意味着选举权的价值或效力相等,排除了由身份、财产、教育导致的不平等。平等选举宣告差别选举的终结,历史上英国和比利时的复数投票制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等值的一人一票制。
(三)直接选举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方式。西方的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一般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虽然,当代社会间接选举仍被采用,如美国总统是由选民选举出的人组成选举团选出,但这种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根基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国家在选举中大多采用直接选举方式。
(四)秘密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指无记名秘密投票,即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给谁的秘密的权利。秘密投票有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自己的选举权秘密。秘密投票的实现,是选举投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结果。最早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是澳大利亚。现在无记名投票已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标准化的选举投票方式。
选举制度各项原则的确立表明,在当代社会,民主政治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制度的完善和原则的确立,不可能完全解决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和问题,更不可能保证选举结果能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目前,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总体上已日趋成熟,并随着各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对选举产生的影响,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其一,选举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随着选举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选举活动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保证选举的稳定性和衔接性,为了有效地杜绝各政党利用程序上的安排为本党谋求优势,也为了有利于选举人与候选人对选举的认识和把握,西方国家从20世纪初就开始把选举的规范化、法制化作为选举的首要前提。整个选举过程,从选民登记、提名和选举、直到起草正式选举报告,都有一套精细的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的成文宪法都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运用原则和方式:(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即规定哪些公民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资格。(2)选举原则,如普遍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3)确定国家代议机关由选举产生及选举方式和定期选举的时间。(4)规定选举召集权和监督审查权的归宿。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选举法,则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具体细节。西方国家均制定有不同类型的选举法。这样就把整个选举过程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具体化。其二,与科学技术日趋密切。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现代选举制度就开始与科学技术发展形成某些默契,即科学技术每发展到一个新水平,选举制度所采用的选举手段就相应发展到一个新水平。以计算机运用为例,20世纪70年代随着计算机时代的全面来临,计算机便被广泛运用于选举活动,其结果不仅改变了选票的格式,而且也改变了投票方式,大大提高了选举活动的效率。90年代兴起的国际互联网更是使选举制度产生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为候选人提供了能直接与选民进行对话的新方式,它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候选人能向成千上万的支持者发出“广播式信息”,或者说服潜在的支持者,并与他们在网上直接对话;而选民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先进设备,无需出门便可表达自己对候选人的意见,使了解或挑选他们认为满意的候选人变的十分容易。从西方国家科学现代技术对选举产生的影响中,可以看到,科学现代技术的发展,将改变选举的形式和手段,逐步影响选举方式,使选举制度更加直接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