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司法考试改革了吗

2020-10-01 综合 96阅读
您好!2017年司法考试不改革,考试政策不变。
理由如下:
1.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修法进度;
2.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2017年司法考试政策的回复;
3.落实到位和开始改革是两个问题。根据修法进度推测,2017年司法考试很难落实全面改革。
我们再来探讨非法学考生是否能够参加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性质分析,这个考试只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而考生资格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更高位阶的《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关于此亦有明确规定,
《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因此,就考试资格而言,非法学本科生当然可以参加改革之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对此明确作出修订。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分析,显然,职业资格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样,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学法学专业,而在于是否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如果将考生局限于法学专业,实际上是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查前置到了法学院,这显然是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权威性的消解。
就组织考试的司法部而言,显然,更多的考生参加考试,是符合其部门利益的。想想工商总局与民政部争取了多少年,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管理仍然放在司法部,这就很清楚了。
广大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以及非全日制本科考生,从现在起,最应该做的是即刻全身心投入到2017年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去,打好基础,珍惜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查越来越注重法治思维层次,更加系统、全面、综合。这也说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走所谓的捷径,或者只看所谓的重难点、高频考点,相信那些鸡汤文所说的裸考或两三个月复习便通过司法考试等等。拿司法考试当儿戏,那最终只能是司法考试把你当儿戏,受害的还是考生自身。所以早做准备,系统性进行复习是必要的,更是应该坚持的,不应该有多余的想法。
需要转变的观念是,即便鸡汤文部分属实,那也只能是个例,不具有普遍性,拿特例来作复习指导甚至是心理安慰,这种不健康的复习心态应予以避免。另外,重点、难点、高频考点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一年司法考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就要求在整个复习流程中时刻牢记没有绝对的重难点、没有绝对的冷偏点,都要有所涉及,只是在涉及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当然,历年司法考试,尤其近三年来的命题趋势,也有其一定的共性,但在具体考查方向上、要求上都会有相应变化,在复习中就要强化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深度理解,准确把握其实质,尽量做到不管如何变换考查、如何设定“知识点陷阱”,都能够精准应对、精确作答。
此外,国家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至少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部统一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完善之后,才能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根据目前的修法进度分析,2017年5月份(考试大纲的公布月份)之前,几乎不可能完成修法任务。而文件的表述“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则彻底排出了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停止实施某些法律规定的方式推进改革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提升,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为核心,构建了从报名的条件到获得证书的条件,再到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等一系列限制。而这些限制,可能反而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不仅仅只是一个职业资格前提,更有可能为取得资格者获得一份法律工作,也即,可能会豁免类似公务员考试类的一些选拔性考试,或者至少将法律职位的选拔变成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为前提的圈内人之间的游戏。
法律职业资格证在今后,将成为法律岗位的资格、职位晋升或者加薪的一个前提,或者至少能豁免相应的考试。
2017年底前完成改革,举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2017年司法考试或为司考改革前的缓冲期,考试名称不变,报考资格不变,取得证书条件不变,但是,2017年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分值安排会进一步向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内容倾斜,即加大对法治理论、宪法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力度,加大主观题、案例分析题的考核力度,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二要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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