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二级明细科目。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二级明细科目,对企业接受的捐赠,不管是实物资产,还是货币资金,全都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
营业外收入
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 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