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条件可办理退职
一、 职工办理退休、退职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国发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符合前四条之一的应办理退休,符合第五条的应办理退职。 二、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