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1.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2.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公司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如果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分配股利。
3.召开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对外转让股权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做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根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即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退股权——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A.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可以基于上述事由,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代表诉讼——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力,在董事、监事、高管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决议无效、撤销之诉——(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损害赔偿之诉——(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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