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谢谢你的求助。
目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没有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
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按员工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上海市规定按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规定《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14条,15条,16,17条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你可以上网搜搜看看
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
注意: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