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例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详见附件):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或者第(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三)、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至第(二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证券基金行业的终身);
(四)、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五)、担任因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证券基金行业的未逾5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证券基金行业的未逾5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自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因违反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因违反旅行社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一)、因违反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二)、因违反饲料及兽药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三)、因违反食品药品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四)、因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五)、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六)、因违反出版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七)、因违反电影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八)、因违反建筑施工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十九)、因违反电子认证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二十)、因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受到任职限制的;
(二十一)、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进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应自动解除。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二)、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三)、无照经营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四)、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时届满;
(六)、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产生黑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工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