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扬州市为例,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后果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三条 对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或者第(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三)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至第(二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准入方式;
(三)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委托方通报,并建议更换委托代理人;
(四)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列入无照经营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其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对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办理注销、迁移登记手续;
(二)不得评先评优;
(三)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四)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三)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五)将其名单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将其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列入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三)企业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由实施黑名单的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处理意见;
(四)股东(投资人)再投资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五)将其名单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分,遵循“谁管理(登记、监管、执法)、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勘误)”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数据的采集分为两种,一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一种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工录入。
第二十二条 手工录入的黑名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黑名单数据采集中有数据录入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数据的勘误。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应自动解除。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二)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三)无照经营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四)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形时届满;
(六)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产生黑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