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期间能领结婚证,但是婚前取得房屋财产权的才属于婚前财产,并且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案例:
2005年,小邱在婚前购入上城区一房屋,房屋总价40万元,小邱付了20万元的首付,婚后和丈夫共同按揭。
2010年,小邱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为77206.17元,房子涨至93.3万元。
法院判决,此房为小邱所有,她要支付给丈夫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38603.09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7万元。
离婚时,一般法院判决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按揭是夫妻共同偿还的,这共同还掉的部分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归还一半给另一方,按揭增值的部分也要偿还给另一方。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婚姻法新解释下房子归谁 四种情形三个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