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在入职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公司在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认识误区,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两者不能独立签订更不存在先后顺序,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若公司先签订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发放。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
大家都知道,缴纳社保是公司法定强制的义务,要是直接不缴纳,公司风险巨大,除了直接不缴纳社保还存在一种变相不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而且在现实工作中比较常见,那就是转正签订书面合同后才缴纳。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那么,大家认为是不是只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才建立劳动关系呢?不是的,这也是大家认识的一种误区。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员工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公司为这种劳动支付报酬。因此,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确立,因此即便还在试用期内没有转正,即便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缴纳社保,如果等到几个月试用期过了,转正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缴纳社保是存在巨大风险的,结合实践经验,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点风险:
1、 员工可主张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2、 辞职后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3、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4、 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中所提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公示:
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工作未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