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
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