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学领域一直群星汇缀,法学家对英国法制发展的主导作用也得到世人公认。正是一代代法学家的智慧维护了普通法 的独立,延续了普通法的风格,并塑造了英国法在世界法系中的 重要地位。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布莱克斯通、科克、培根、曼 斯菲尔德等众多英国法学家的名字和著述已让我们耳熟能详,对 他们的解读本身就是研究英国法的重要内容。
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除开盖章契约之外的一切契约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1875年,“柯里诉米萨”案件中,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对对价做了解释:“按照法律上的含义,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或者好处,或者另一方作出某种刻制、忍受某种损失,承担某种责任”。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