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均衡发展两个门槛达标的最低比例要求是什么

2020-05-04 教育 31阅读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即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这是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的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两个方面。
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考虑到省情不同,要求省级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适当增加对县级政府工作评估指标。
一个参考,是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确定这个程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体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县级自评环节中,可以更好地实现“以评促建”的原则。二是逐级督导评估,做到层层把关,以保证质量。三是体现国家意志,以省为主实施,国家规定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基本标准和工作程序,省级组织评估,国家最终审核认定。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并适时公布名单。同时,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要向社会公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
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均衡督导评估中校际间差距的评估是以学校为单位采集数据,并作为评估依据。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推进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的作用,在计算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状况时,运用了统计学中常用的差异系数的计算方法,评估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指标的计算结果。最终用数据说话,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从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严肃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鉴于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背景不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策略不同,这次的均衡督导评估体系在指标和标准两个方面,作了更加开放性的设计。在指标方面,既规定了国家的统一指标,又给地方留出空间,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量增加指标;在标准方面,国家提出了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确定更高的评估标准。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这次督导评估体系最大的创新就是体现公众的参与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始终强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此次制定的均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意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评估的结果能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更加了解身边的每一所学校,以逐步缓解择校的矛盾。《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级督导评估组组织开展,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学生家长为主。调查方式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
2.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 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 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 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 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 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 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 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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