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要病退,需要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并且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现役军人病退的标准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 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
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有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 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 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和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 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 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 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 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 排汇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 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 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 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 能 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