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同时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 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假如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企业就应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40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 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尽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 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尽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