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比较新型的行业,可能各地税务局要求不尽相同,最好还是先与税务局沟通一下,据我所知,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方法是,将收到的全部工资、保险、派遣费等做收入,然后将支付的工资、保险费等做成本,按二者的差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各项时,全额开营业发票,支出就与一般企业一样了;
二种方法是,将收取的劳务派遣费做为收入,其他做代收代付处理,收到时做在往来账上,直接用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费时,开营业发票,收到其他代收代交的费用可开结算性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