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所在的乡镇必须划入市区或县区或重点设街道镇城区,然后根据经济人口等方面的数据情况,决定是否成立街道办。
一般由上级政府决定。因为中国的街道办事处是市县级单位,及少数镇级单位的管辖派出机构,及行政级别同于一般镇。
如果所在的乡镇达到要求,可以由乡镇政府向上级申报,最终好像是由地市政府决定。各省的数据规模要求都不一样。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的设置:
(依据《《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