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镇设立街道的问题比较感兴趣,找了些资料,以帮助你理解这一举措的意义。
撤销镇设立街道,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趋势,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客观的必然性,即有积极的方面,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存在。
(一)撤镇设街道的有利条件。
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受到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列入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城市建设配套优惠政策相继制定、完善和实施,为农村向城市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医疗、卫生、教育、社保、安全、维稳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向社区的不断延伸,使城市的综合功能日趋完善。四是随着社区居民、城效结合部农民的城市认同感、归属感、依赖感的不断提升,他们主动融入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
(二)撤镇设街道的积极因素。
1.城市发展将显著加快。设立街道后,街道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将更加突出,科研、文教、卫生、商业、金融、交通等城市功能定位将更加明确,城市化建设和发展的前途将更加光明。县委、县政府将立足驻地长远发展战略,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强力推进城区建设;街道将立足第一、第三产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用于城市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专心致志地抓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街道居民将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责任感,积极参与城市三个文明建设,投身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从而形成城市发展的强大合力。同时,实行街道管理体制后,基于征地拆迁、旧城改造、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撤村改居等配套优惠政策,将促使街道非农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加快农民向居民、农村向城市转变的步伐。
2.行政效率将明显提高。街道办事处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管辖相应驻地,它不是一级政府。实行街道管理体制后,以往县城驻地镇的管理体制将由“县—镇—村(居)—民”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转变为“县(街道)—居(村)—民”的“一级政府,二级管理”,减少了镇这一中间环节,将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县政府针对县城驻地的各项政策将直接落实到基层,执行更加完整,力度更加大。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其领导的配置方式将可以由选举产生简化为直接委派,从而选配能力更加突出,德才更加兼备的干部。同时,可以简化党代会、人代会等大型常年例会,大大节约经费支出。
3.基层建设将得到加强。实行街道管理体制后,社区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更加重视,并将在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快,社区无办工场地或者办工场地狭小、社区工作经费欠缺、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的现状将得到充分改善。街道将立足城市建设,更加有力地指导社区的工作,从而推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迈向更高的台阶。社区将立足公共服务,扎实推进基层党支部,人员队伍及民主理财小组、治安联防小组、互助小组、义工队伍等建设,从而使各类组织迅速壮大,社区自治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4.服务质量将日益改善。实行街道管理体制后,各镇的城乡混管的现状将彻底改变,管理的幅度和服务的对象也将适当减少,街道干部将从繁杂的农村事务中抽出身来,全身心投入城市建设和居民服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将明显提高。同时,由于社区建设得到加强,将搭建起一个方便群众与政府沟通的宽敞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可以通过社区更大限度地向基层延伸,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就业、社保等优惠政策将普遍惠及社区居民,推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撤镇设街道的消极因素。
1.体制转换是一个长期过程。由于以前撤镇设街道要么是按建制整镇转换,要么是以村(居)为单位予以分割,设立的街道普遍存在地域面积偏大,农业人口偏多,农村比例过高的问题,在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基本套用了乡镇管理模式,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等基本没有改变。在对街道的管理上,县级政府也没有把街道和乡镇区别开来,无论是下达目标任务,还是检查考核,都是和乡镇一视同仁,没有突出其城市管理和服务的特定职能,影响了街道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街道本身,也有许多工作人员对职能转变认识不到位,仍按原来乡镇的工作方式、工作手段来开展工作,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主动抓好城市经济发展,服务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待提高。而街道居民,特别是农民,对街道与乡镇的区别基本上没有直观的认识,认为街道也是一级政府,就相当于原来的乡镇,不利于基层自治作用的更好发挥。
2.权责不一将极大影响运转。撤镇设街道前,镇作为一级政府,有较为独立的人、财、物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各类资源。撤镇设街道后,由于街道办事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是一级政府,只能根据政府的授权行使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只有行政执行权,没有行政决策权,其职能权限在所管辖区域内不具有普遍强制性和全面完整性。而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街道的社会和行政管理事务将日益加重,其管理和服务职责还将不断拓展。这就形成了一对不协调因素,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这种不协调性将越来越严重,直接影响和制约街道的正常运转。
3.不利于惠农政策向上争取。实行街道管理体制后,从中央、省到市都把街道等同于城市,将街道与乡镇对等于城市与农村区分开来。而实际上,街道也管辖部分农村,有的街道农村占绝大比例,甚至极少数街道为纯农村。基于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以农业项目为主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乡村公路建设、乡镇文化中心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街道将没有资格去争取。这部分资金,恰恰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数量又比较大的,缺少这部分资金,对街道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街道所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
4.相关法律法规的远远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设立街道的法律依据。前者只是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后者于1954年颁布实施,只是在街道的设置条件、管辖区域、职能任务、人员组成等方面作了简单规定,而且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两者都远远滞后于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街道的设立、职能、运转等指导意义都不是很强,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