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任务,明确来说是一个组织。
主要职责:
1、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7、负责管理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扩展资料:
具体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