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六区、新四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2008年4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820元,是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本市通过的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使广大低收入职工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一定的作用。
2001年为412元,2002年为450元,2003年为480元,2004年为530元,2005年为590元,2006年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