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盲道的法律规定?

2020-05-22 社会 160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盲道设计要求:
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注意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置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盲道铺设的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力残疾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树穴、窨井盖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3:行进盲道宜设在距人行道外侧围墙、花台、绿地带250~600mm处;
4:行进盲道可设在距人行道内侧树穴250~600mm处;道上如无树穴,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500mm;
5: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沿人行道和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应为300~600mm,距路缘石边宜为250~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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