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下都是哪些会计科目下的内容需要年度调整

2020-10-10 财经 87阅读
新所得税法下需要对会计利润做出调整,使之成为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科目无关。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原有旧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合并、删除。
与之相应,新准则中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恰当地把握这些变化是在新准则下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前提,尤其是对旧准则中删除的部分项目的把握尤为重要。由于旧准则中通过待摊和预提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的经济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据此,根据它们的经济性质分别对这些不同业务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进行分析。
一、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
对于旧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关于“周转材料”的解释规定:1.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2.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指南规定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周转材料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其他摊销方法。至于其他摊销法具体包括哪些方法没有说明。我们认为,其他摊销方法应该和原来一样包括分期摊销和五五摊销。
此外,由于指南仅对总账科目作了统一的规定,对于明细账设置并没有统一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及会计核算的方便,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核算可以通过“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出借)进行。具体摊销时分别借记”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而对于原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则可以完全按新准则指南的规定进行核算。
(二)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
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这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报刊订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我们认为,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
(三)摊销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四)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
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新准则及指南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哪一个期间受益,哪一个期间承担的原则,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较多的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
而对一次缴纳税额较多的税金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摊销,因此我们认为也应按受益期限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二、原准则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即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预提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进行的。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根据对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相关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由于其性质是应付的款项,但为了与购买商品和外购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区别,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比较恰当。即每期根据本期应承担的义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由于会计处理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准则或制度没有规定应该怎样处理交易或者事项,会计人员可以根参考类似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对新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和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分析,也仅是在参考类似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上进行的。
应付工资年末如果有余额的,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明细下即可。
折旧,还是使用“累计折旧”科目,没有变化,在所得税方面税法取消了对残值率的规定,重新分类并规定了年限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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