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
纳税年度香港政府无硬性规定纳税年度,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阴历年底.多数有限公司纳税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 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
香港公司计算利得税采取暂缴税方式。暂缴税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之盈利计算,属于估计性质,须持当年评税基期内盈利确定后,再予以调整。香港公司纳税期较长,利得税申报表是一年填报一次,而且,不管会计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开始申报时间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如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报期为8月,如会计年度为3月31日的,则最后申报期为11月。一般情况下,交第一期利得税款的时间约为会计年度后10-11月。
内地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缴办法。纳税在月份或季度终15天内,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根据香港税例,在考虑任何人士的纳税义务时,先确定其盈利来源是在香港,还是在外地。买卖货物盈利,按税局指引规定,如果购货及销货合约均在外地达成,其盈利方可免税。如果生产工序迁往内地,如果其实际生产活动在国内进行,但其他的管理、设计、生产技术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应视为在香港生产而缴纳利得税。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