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一地生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三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3、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4、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扩展资料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及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待遇。如何判定职工能否在公休假日团聚,由用人单位根据各人情况确定,另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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