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

2020-07-13 教育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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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标准及使用指南
目 次
ISO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4.2 环境方针
4.3 策划
4.3.1 环境因素
4.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4.4 实施与运行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4.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4.4.3 信息交流
4.4.4 文件
4.4.5 文件控制
4.4.6 运行控制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4.5 检查
4.5.1 监测和测量
4.5.2 合规性评价
4.5.3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4.5.4记录控制
4.5.5内部审核
4.6 管理评审
附 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使用指南
附录B (资料性附录)GB/T 24001与GB/T 19001之间的联系
文献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 指 南 GB/T 24001—2004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 ISO 14001:2004
Requirement with guidance for us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
1)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寻求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
3)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2 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保留本章是为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上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审核员 auditor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3.8)进行强化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3.10)的总体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3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载媒介。
注1:媒介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照片或标准样品,或它们的组合。
注2:根据GB/T 19000—2000中3.7.2条改写。
3.5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3.16)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在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3.6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3.16)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3.5)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7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3.16)的环境因素(3.6)给环境(3.5)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8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3.16)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3.11),并管理其环境因素(3.6)。
注1:管理体系是用来建立方针和目标,并进而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系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3.19)、过程和资源。
3.9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与组织(3.16)所要实现的环境方针(3.11)相一致的总体环境目的。
3.10 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3.16)对其环境因素(3.6)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注:在环境管理体系条件下,可对照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环境目标(3.9)、环境指标(3.12)及其他环境表现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
3.11 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所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注: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环境目标(3.9)和环境指标(3.12)提供了一个框架。
3.12 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3.9),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3.16)或其局部。
3.1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4 内部审核 internal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定满足组织(3.16)对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满足程度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注: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于小型组织,独立性可通过与所审核活动无责任关系来体现。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
[GB/T 19000—2000,3.6.2]
注:此术语在GB/T 19000—2000中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7 预防措施
消除潜在不符合(3.15)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3.7)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更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环、恢复和处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根据GB/T 19000—2000中3.4.5条改写。
3.20 记录 record
阐明已取得的结果或提供已从事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注:根据GB/T 19000—2000中3.7.6条改写。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并确定它将如何实现这些要求。
组织应确定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并形成文件。
4.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在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内: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f) 传达到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
g)可为公众所获取。
4.3 策划
4.3.1 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b)确定对环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即重要环境因素)。
组织应将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4.3.2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
a)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
b)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
4.3.3 目标、指标和方案
组织应对其内部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如可行,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与环境方针相一致,并包括对预防污染、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诺。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此外,还应考虑可选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
组织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组织内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4 实施与运行
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组织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表现(绩效情况)以供评审,并提出改进建议。
4.4.2 能力、意识和培训
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组织所确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组织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使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实际的或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能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4.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有关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组织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间的信息交流;
b)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复。
组织应决定是否与外界交流它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将其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就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
4.4.4 文件
应对本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的文件,应依据4.5.4的要求进行控制。
因编制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便:
a)在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其适宜性;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修订,并重新审批;
c)确保对文件的修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做出标识;
d)确保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发放到需要它的岗位;(参考ISO9000)
e)确保文件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f)确保对策划和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标识,并对其发放予以控制;
g)防止对过期文件的误用,如出于某种目的将其保留,要做出适当的标识。
4.4.5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文件便于查找;
b)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可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对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以确保它们通过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a)对于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形成文件的程序;
b)在程序中规定运行准则;
c)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并将适用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及合同方。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以确定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
组织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伴随的有害环境影响。
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对其进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4.5 检查
4.5.1 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程序中应规定将监测环境绩效、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信息形成文件。
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监测和测量设备经过校准和检验,并予以妥善维护。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5.2 合规性评价
4.5.2.1
为了履行对合规性的承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4.5.2 .2
组织应评价对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为此,组织可以把它和4.5.2.1中所要求的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别进行评价。
组织应保存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4.5.3 不符合,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处理实际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中应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识别和纠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减少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b)对不符合进行调查,确定其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复发生;
c)评价采取措施以预防不符合的需求;实施所制定的适当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发生;
d)记录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问题和环境影响的严重性相适配。
组织应确保对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改。
4.5.3 记录控制
组织应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实符合其环境管理体系和本标准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结果。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具有可追溯性。
4.5.4 内部审核
组织应确保按照计划的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目的是:
a)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是否符合计划的环境管理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告审核结果。
组织应策划、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审核方案,此时,应考虑到所涉及的运行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审核程序,用来规定
——策划和实施审核及报告审核结果,保存相关记录的职责和要求;
——审核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均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它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对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指标进行改进的机会和修改的需求。应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
a)内部审核和合规性评价的结果;
b)和外部相关方的交流,包括抱怨;
c)组织的环境绩效;
d)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
e)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
f)以前管理评审的后续措施;
g)客观环境的变化,包括与组织环境因素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关的发展变化;
h)改进建议。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为实现持续改进的承诺而做出的,和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决策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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