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次承租人的权利,让转租状态不至于长时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对出租人主张转租无效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该司法解释第16 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出租人如果明知转租事实的存在,而长期不表示异议,那么次承租人就有理由相信出租人默许了转租行为。如果允许怠于行使异议权的出租人很久以后跳出来将次承租人扫地出门,不仅对次承租人不公平且有碍于次承租人及时找擅自转租的承租人索赔。因此,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实后,应尽早主张转租无效,否则6 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就不能再表示自己不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