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在应用这5项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转移。例如,企业已经把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购买方,形式上未收取货款,实质上已取得收款的权利,就应确认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程(安装或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不能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