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实行,对收入确认有何影响

2022-03-15 财经 112阅读
1、《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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