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房产收回有什么相关规定?

2022-08-13 综合 5060阅读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同时规定,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营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用制度。营房住用面积限额,依据单位人员、装备编制和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 军队家属住房采取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可以租住公寓住房,离职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迁出。

第二十九条 营房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未经营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增加营房的荷载或者改变营房结构、构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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