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我们一定要先搞清楚,如果单单就是到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我个人认为无需重新测量,除了收取工本费外,也无需收取其它费用。
对于名称变更的提交材料各地不尽相同,但对收件资料,各级法律法规等都作了相应规定:1、2008年2月1日开始施行《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2、2010年3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浙江省土地登记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地址(住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名称(或姓名)、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3、2006年5月16日《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一)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以外,因原企业名称注销且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免税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引起的(包括变更前后企业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二)……”。
对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书籍、材料、司法解释出现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地籍调查成果,但我知道,国土部门在操作时,对纯粹名称变更(股权未发生转让、法人代表没有变化)的,一般不会要求提交地籍调查成果,宗地所牵涉到的土地使用条件(界址、面积等)、规划经济指标(与原批准总平面图一致)没有发生改变,初始登记或在名称变更登记前,已提交过地籍调查成果,再要求提交没必要,材料只需提交:1、土地登记申请书;2、原土地使用证;3、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材料;4、法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等)。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甚至土地部门内部,争议很大。国土部门应在“有没有发生转让,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契税流失,名称变更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有无变化”等方面注意自己部门所需审查的要点(也只需要在头脑里过滤一下,不需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别把名称变更复杂化,这样更便民,也能减少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