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的退票规则和其他航空公司一样(除廉航外)严格遵循着一个标准:
一、头等舱、经济舱全价票:收取票价的5%退票费;
二、以9-8折购票的:收取票价10%;7.5-5.5折:收取票价的20%;5-3.5折收取票价的50%;
三、以五折以及五折以下折扣购票的:不得退票;最低退票手续费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国内运输散客公布票价使用条件总则详细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订座舱位相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
(二)来回程/联程由各航段对应订座舱位票价组合而成,各航段的使用条件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等级对应规定执行。
(三)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散客,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南航新版《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四)销售单位出售各舱位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避免发生投诉。
(五)本总则适用于南航国内散客舱位,舱位其它用途按其它文件规定执行,其它未列明舱位按具体运价文件另行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南航实际承运及挂南航航班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即南航代码共享航班)的、使用南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84"确认的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南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南航国内航线运输;“南航行-中国通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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