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停工的第一个月应该正常支付工资,按照你的陈述,应该支付5000;一个月之后,才是,最低工资(深圳规定是900)的80%,即付720。因此,你公司第一个月就只支付720是不合法的。
2、这条法律实际上是立法者对社会经济发生意外情况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如果在这种整个社会的企业出现普遍的困难,且劳动者实际并未付出劳动,而依然要求企业长期支付全额工资,只会导致企业普遍裁员,引起社会不安定。
3、公司这样安排确实影响员工的生活、计划,但金融危机确实发生了,也实实在在的影响了企业生产,员工停工后,就只有积极的重新安排生活、重新计划了。可以做以前没时间做的事,重新学习、旅游、或者兼职。
4、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并没有影响到所有的实体经济,对有的行业影响很小的,而影响很小的企业借着这次机会减薪、裁员或者变相财源等,则可以向该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