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法规规定: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上海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 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