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综管员利用权利帮助人查询并私自泄露他人信息,这样违法吗?应该判为什么?

2020-06-25 社会 86阅读

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个人职权,帮助提供查询并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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