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和工勤人员是同一类人吗?

2020-07-16 时事 403阅读
工人身份和工勤人员不完全是同一类人(同一身份)。
传统的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一、工勤考核:
1、《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2、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及现有编制使用情况核定下达。指标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3、非在编人员的雇用由雇用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确定,一般应经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程序。《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应当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
二、新补充的工勤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即采用"三个统一":
1、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限额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统一实行购买服务的管理方式,由用人机关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向用人机关派遣所需聘用人员,并明确派遣关系、合同期限、工资报酬、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并由用人机关、派遣机构对聘用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2、统一工资待遇。实行派遣机关统一为聘用工勤人员发放工资、办理"五险一金",执行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3、统一财政定额补助。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非在编聘用工勤人员指标,参照市、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及市直同类人员工资金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经费补助标准,每年年初由财政局经费一次性核拨到用人机关,并定期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标准。补助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使用。各机关单位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聘用人员,否则机构编制部门可削减或取消该单位的工勤人员指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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