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三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 共安 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 火罪;过失决 水罪;过失爆 炸罪;过失投放危险 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 怖 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 怖 活动组织罪;资助恐 怖 活动罪;劫 持 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 枪 支、弹 药、爆 炸 物、危 险 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 弹药、爆 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 枪 支罪;盗窃、抢夺 枪 支、弹 药、爆 炸物、危 险物质罪;抢劫 枪 支、弹 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 枪 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罪;丢失 枪 支不报罪;非法携带 枪 支、弹 药 、 管 制 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