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首先,两个罪名虽然都是侵财为目的,但敲诈勒索是以威胁,胁迫等方式,而抢劫是以暴力
区分两罪,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对应的:首先,刘某对丁某的侵害,本身目的是“捉奸”而不是抢劫丁某财物,主观目的与抢劫不同,其次,刘某殴打丁某致使为轻微伤,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而不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