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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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扩展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九)涉嫌劳动保障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