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