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法》第65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在一个累积记分周期中未满规定分数并且已缴纳罚款的,在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后,就会自动清零。
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扩展资料:
驾驶证记分周期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为一个积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
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在下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驾驶证
百度百科-记分周期